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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元凤等与济南鑫联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元凤,李心田,李秀,李姿,济南鑫联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财保65号申请人:张元凤,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李心田,男,193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李秀,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申请人:李姿,女,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四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济南历城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济南鑫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89945313Q。法定代表人:石磊,经理。申请人:张元凤、李心田、李秀、李姿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1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鑫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轻型厢式货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依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金额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向本院出具担保书用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10万元范围内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济南鑫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