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景颐与冯显钊、梁玉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景颐,冯显钊,梁玉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23号原告:胡景颐,男,汉族,住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杜锦绣,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一凡,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显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梁玉瑜,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胡景颐被告冯显钊、梁玉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景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景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人民币1573元,由原告胡景颐承担。审 判 长  石 淼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人民陪审员  余敏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