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执异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侯树清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树清,北京中泰长鸿投资管理中心,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长阳财富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94号申请执行人:侯树清,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中泰长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14层2座1401。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10层1108。法定代表人:薄人久。第三人:北京中泰长阳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广营西路36号1-3层内一层110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中泰泓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1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树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京03执30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侯树清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侯树清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侯树清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树清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星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