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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嗣冰与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嗣冰,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364号之一原告:白嗣冰,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大安乐庄村东丰美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谷建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纯,河北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建广,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振华,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白嗣冰与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嗣冰诉称,原告做钢材生意,与被告唐山福瑞祥商贸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2017年3月1日,被告福瑞祥的业务李军龙给原告打电话以福瑞祥的名义订购钢材,双方约定当日下午货到付款。2017年3月1日上午,福瑞祥李军龙派福瑞祥司机赵振华,电话133××××0941,车牌号:冀02142**来原告的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济烽商贸有限公司院内提货,提取货物为6.5型号线材,共计25件,共计51.388吨,单价3260元每吨,合计钢材款167524.88元。当日货物被拉到福瑞祥公司院内,货到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综上,被告拒绝付款已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167524.88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白嗣冰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嗣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1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