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民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涡阳县国土资源局、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涡阳县国土资源局,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金博商城。法定代表人:张治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侯敬志,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顺昌路。法定代表人:王光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阜阳市利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8元,减半收取29379元,由上诉人涡阳县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慧勇审判员  张跃芳审判员  王依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