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黄振江、何锦霞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1122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振江,何锦霞,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王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锦霞,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黄振江,职务:总经理。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萍,住湖北省黄梅县。上诉人黄振江、何锦霞、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上诉人黄振江、何锦霞、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黄振江、何锦霞、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振江、何锦霞、佛山市顺德区裕隆纸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