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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文军、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军,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8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文军,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俞军,女,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朱文军与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