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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115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46年3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中二村中***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辽04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诉[2017]6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于2017年6月9日以抚检诉撤抗[2017]19号撤回抗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顶伟审判员 曹阳& # xB;审判员 车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