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俊杰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杰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刑初8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俊杰,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南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南漳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7年1月24日被南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南漳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俊杰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俊杰的父亲李某(已判刑)、岳某等人多次在南漳县农贸市场徐某1的猪肉摊位上参与赌博。2016年7月15日15时许,李某、岳某等人在徐某1的摊位上赌博时,李某怀疑岳某赌博作弊,喊被告人李俊杰等人赶到现场,当场发现岳作弊工具隐形眼镜和魔术牌。李俊杰等人打岳几嘴巴,李某威胁说:我跟你打牌输了,你不赔我4万元钱,别想走出农贸市场。当晚18时许,岳某被迫给李签写了一张3万元欠条,并由徐某1做担保,才放岳某回家。次日上午10时许,徐某1等人找到岳某的妻子阳某,威胁说:岳某赌博作弊被李某发现,李某要岳某还3.5万元钱,不然每天喊人打岳某。阳某害怕,从银行取出3.5万元现金交给徐某1。徐收到钱后在南漳县建设局对面将3万元现金交给李某,另5000元抵付徐某1的欠款,李收到钱后将欠条当场烧毁。经鉴定,岳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2016年7月17日,岳某得知此事后报警。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李俊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李俊杰父子已退赔被害人岳某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岳某书面要求对被告人李俊杰父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人阳某、田某2、徐某1、徐某2、绳炳成、方某、罗某、魏某、周某、司某、王某1、王某2、闫某,4等人证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付款收据、谅解书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李俊杰及同案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俊杰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俊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俊杰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其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俊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俊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卢殿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辰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