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瑾虹、洪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瑾虹,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洪琪,女,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谢瑾虹与被执行人洪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洪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谢瑾虹借款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2.5元、执行费1250元。申请执行人谢瑾虹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琪是防城港市中医院退休职工,每月有工资收入2188.27元,另每月有养老金2011.9元,共计4200.17元,已裁定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洪琪的养老金1500元,并已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