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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丽丽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刑事决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524刑更4号罪犯黄丽丽,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隆回县。2017年5月8日,本院作出(2017)湘052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黄丽丽有期徒刑三年。现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黄丽丽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黄丽丽经湖南省邵阳市中心医院于2017年4月11日进行医学鉴定,已怀孕8+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黄丽丽于2017年4月24日生产,现在哺乳期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司发通〔2014〕112号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黄丽丽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