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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小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媚,赵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媚,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本科文化,延长石油管道运输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桥高家花园小区3号楼2单元17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21977********。被执行人赵栋,男,汉族,1974年4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县人,大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大学校园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74********。王小媚申请执行赵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媚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栋向申请执行人王小媚支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957.5元,执行费3950元。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王小媚与被执行人赵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和解本案执行标的为461050元(含利息),由被执行人赵栋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王小媚全部履行,案件受理费3957.5元、执行费3950元由被执行人赵栋承担。提取本案执行费3950元,申请执行人王小媚领取案件款461050元并向本院提供证明被执行人赵栋已将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