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兆金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兆金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炳轩物资有限公司,马用民,李芸,张云,苏来刚,张金禄,刘兆香,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兆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天河不锈钢市场院内39-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26719393X7。法定代表人:张金禄,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西首南谢村。法���代表人:马用民,经理。被执行人:淄博炳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908号3-13号。组织机构代码:77631331-1。法定代表人:张云,经理。被执行人:马用民,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芸,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云,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苏来刚,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金禄,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兆香,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瑜,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兆金物资有限公司、淄博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炳轩物资有限公司、马用民、李芸、张云、苏来刚、张金禄、刘兆香、张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688683.69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