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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留根与被告韩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没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留根,韩平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621号原告:马留根(又名马畄根),男。被告:韩平均,男。原告马留根与被告韩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留根、被告韩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留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3年6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承担利息;2、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9日,被告因有急事借原告现金10000元,书面约定每月利率为2%,又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条为证。被告韩平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当时借钱是为他人所用,其没有能力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韩平均承认原告马留根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平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马留根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3年6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平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