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贺技武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技武,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民初1435号原告:贺技武,男,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系武汉xx大学退休教师,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陈涛,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贺技武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技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技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00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从2015年10月12日至2015年12月14日,被告陈涛先后向原告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其中,两份借条承诺逾期还款承担10%的违约金。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予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陈涛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涛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两份,第一份载明:“今借贺技武同志人民币3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叁仟圆整,于2015年1月1日归还清,如逾期自愿承担10%的违约金。”第二份载明:“今借贺技武同志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圆整,于2015年12月3日归还清,如逾期自愿承担10%的违约金。”原告还向法庭提交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两份,第一份载明:“今借贺成武老师12000元整,于1月1日归还。”第二份载明:“今借贺成武老师3000元整,于1月1日归还。”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两份、借条两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属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承诺逾期还款承担10%的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6000元,违约金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的借条两份,庭审中,原告称上述借条中“贺成武”系笔误,并无相关证据佐证,待原告有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贺技武借款本金6000元及违约金600元;二、驳回原告贺技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陈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