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6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翠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1328号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友谊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新琴委托代理人:马晓雪,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1411182111。委托代理人:路永亮,男,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5201510917521。被告:杨翠平,女,汉族,1961年2月12日生,住安钢御景园小区。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翠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阳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