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45张英春与李忠秀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春,李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财保45号申请人:张英春,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被申请人:李忠秀,女,1986年9月1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申请人张英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忠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蓝光可可蜜园8栋1901室房产(价值45万元)进行查封。申请人张英春以保险金额为450000元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英春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忠秀位于无锡市锡山区蓝光可可蜜园8栋1901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68596号)一套,期限为3年(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张英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锡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