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雪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雪,冯媛媛,郄玉英,冯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78号申请执行人冯雪,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海天汇力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冯媛媛,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国际企业联合会市场部总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郄玉英,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昌平二建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冯得龙,男,1961年5月2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教工,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冯德龙银行账户中扣划13561元,(2016)京0114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冯德龙、郄玉英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冯雪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郄玉英自愿为冯雪应当履行的义务提供担保。经查,被执行人冯雪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