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珂与深圳市博孚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珂,深圳市博孚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025号原告刘珂。被告深圳市博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友。委托代理人万征宇,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珂诉被告深圳市博孚机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王盼盼人民陪审员 史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军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