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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南、姚金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南,姚金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胡南,男,生于1984年12月6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姚金位(曾用名姚京卫),男,生于1981年8月17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胡南与姚金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南与被执行人姚金位已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姚金位家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南也已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