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陆频,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66848027E,住所地江苏省苏州时代广场24幢。主要负责人:徐建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420736002,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陆浩。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9313562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南摆宴街鸿利达大厦,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8135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1389048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B区。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9520872A,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B区。法定代表人:樊艳。被执行人:陆海宇,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周秋琦,女,195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陆频,女,1979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吉彬,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星海���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陆频、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1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编号Ba1006031604270029)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400万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上述欠款的还款方式为于2017年1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918元,由被告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三、如被告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的全部未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原告有权以变卖、拍卖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1幢房产所得价款在扣减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权利范围后在1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陆频、吉彬对被告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陆频、吉彬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由于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陆频、吉彬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249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五辆、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汽车三辆、被执行人吉彬名下有E5Q56X、EW679N汽车���辆,上述车辆均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01室、201室、202室、2301室、2303室、2304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3.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彩香路5号301室、302室、303室、304室、326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均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4.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叶山公路东侧2-1号房地产,该房地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5.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叶山公路东侧2-1号房地产,该��地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6.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房地产(所所有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13××23号),该房地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7.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该房地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8.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号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该房地产设置了较大金额的抵押债权,且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9.被执行人陆频持有苏州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人股225万股权,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以该股权无处置利益,暂不申请本院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0249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