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志华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华,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华,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陈勇,男,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梁志华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陈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云辉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三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