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某、晏某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某,晏某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监1号原审原告:程某,男,197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审被告:晏某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地光山县,现户籍迁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住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原审原告程某与原审被告晏某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2016)豫152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成良仁代审判员 杨文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