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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0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敏景与蒋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景,蒋日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4910号原告:李敏景,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日喜,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景与被告蒋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敏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李敏景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