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莫钦彬与广西建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钦彬,广西建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475号原告:莫钦彬,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委托代理人:蒲剑,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石康镇鲤鱼村三哥塘。委托代理人:田永鲜,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琪发,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钦彬诉被告广西建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莫钦彬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钦彬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钦彬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陈芸芸人民陪审员 孙家娟人民陪审员 韩世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招月附本裁定所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