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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1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裕国、马金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裕国,马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裕国,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马金富,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3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马金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金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詹文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