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裕国、马金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裕国,马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裕国,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马金富,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1081民初3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马金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金富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丹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詹文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