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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淑敏、陈站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敏,陈站英,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76号申请人:李淑敏,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陈站英,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任董事长。被申请人: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超,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淑敏、陈站英申请财保保全被申请人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查封了二被申请人名下土地使用权,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63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小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