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财保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禄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禄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财保17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其香,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2********,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武东镇四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钦(系王其香妹夫),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申请人:林禄升,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申请人王其香与被申请人林禄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闽0824财保1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限制过户及设置他项权利)闽F×××××号轿车,查封期限两年。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期满后,并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F×××××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 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