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红鹏与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吉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鹏,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吉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081号原告:高红鹏,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育民路(双山村)。法定代表人:孙洪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系销售经理。第三人:长春市中吉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厦1135室。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红鹏诉被告吉林省千皓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市中吉新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高红鹏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红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0元,减半收取1,290.00元,由原告高红鹏负担。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