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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阮平军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阮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124号。法定代表人:范国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富明,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执行人:阮平军,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028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平军支付其借款本金11132元及利息,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3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阮平军银行存款、房管、车管、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阮平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富明,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阮平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游九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征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