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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宝珍、翁雄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珍,翁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梁宝珍,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翁雄伟,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3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翁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雄伟偿还申请执行人梁宝珍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8000元,迟延履行金813.75元(以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5月13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6月13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20元,保全费1320元,执行费2468元,以上款项共计174521.75元。但被执行人翁雄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翁雄伟银行存款17452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