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884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心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心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884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员工。被告:杜心粉,女,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心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心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