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玲与何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何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719号原告:陈玲,太原市杏花岭区康宁巷社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孟繁宾,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瑞,太原市杏花岭区享堂西街北二条社区居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座)1幢13层西区。负责人:纪建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梅,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玲诉被告何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陈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829元减半收取计1414.5元,由原告陈玲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史建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杜 康书 记 员 张慧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