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字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利梅与袁秀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梅,袁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字2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利梅,女,汉族,生于1953年9月2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袁秀勤,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4日,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张利梅与袁秀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袁秀勤如逾期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利梅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闫 鑫执行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铭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