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30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生、罗某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生,罗某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生,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西林县。被执行人:罗某桂,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布依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生与被执行人罗某桂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6号案件中,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30执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在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春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