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曾坤华申请执行田德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坤华,田德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曾坤华,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田德郁,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曾坤华申请执行田德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清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