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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黑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黑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814号原告:武汉黑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海景花园C1栋5单元4层2号(6)。法定代表人:向宗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永元,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雄,湖北千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道。法定代表人:徐孝武。原告武汉黑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武汉黑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226,733元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209,896.35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16日开始起算,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以266,733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5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武汉天久云门地下室(屋面、厨卫间防水工程为备选项目)防水工程,并约定以工程款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质期为五年。工程完工后,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核对决算金额,天久云门小区地下室、屋面、厨、卫等防水工程总金额为1,062,733元,另有74,000的地下室剪力墙、后浇带化学物灌浆费用。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87万元,仍欠付工程款266,733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黑豹防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系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的规定,原告提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涉不动产“天久云门小区”的实际所在地属于武汉市洪山区辖区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彭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旭书 记 员 邱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