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23号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夏县南大里乡南大里村村民,现住该村第四组。被告:张某乙,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夏县南大里乡南大里村村民,现住该村第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张某乙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红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