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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523号原告:张某甲,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夏县南大里乡南大里村村民,现住该村第四组。被告:张某乙,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夏县南大里乡南大里村村民,现住该村第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张某乙未到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红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