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方与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23号申请人刘方,男,生于1968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谢金万,男,南召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640230-2地址南召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孙远民,任董事长。申请人刘方与被执行人南召县兴隆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待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耀辉审 判 员 潘福林代审判员 郑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