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罗利与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103号原告罗利,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明生,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峰,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梅,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属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龙梅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