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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罗利与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龙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103号原告罗利,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明生,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峰,广东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梅,女,汉族,1973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万州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属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龙梅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