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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伟莲与倪营、许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莲,倪营,许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952号原告李伟莲,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电白区人。被告倪营,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区委统战部干部。被告许玉玲,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莲诉被告倪营、许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8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李伟莲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永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