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占力与陈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力,陈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571号原告:刘占力,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龙,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力诉被告陈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占力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