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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占力与陈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力,陈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571号原告:刘占力,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聿江,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龙,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力诉被告陈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占力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