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碧峰与周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碧峰,周汉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2970号原告成碧峰,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颜文辉,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汉阳,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成碧峰诉被告周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成碧峰于2016年8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周汉阳无法联系、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成碧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碧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碧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成碧峰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兰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人民陪审员 彭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