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0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德与被执行人莫泽周、林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莫泽周,林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王家德,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邱金福,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云,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4)琼海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德与被执行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云、海南金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法定义务:1、应向申请执行人王家德支付借款本金6700000元及相应利息;2、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5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61524元。 查明,本院曾立案执行上述法律文书,执行案号为(2015)琼海执字第474号,因暂无执行条件,于2015年8月13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家德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