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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赤峰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民终1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红山区解放东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姜某。诉讼代理人段某,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诉讼代理人彭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中段东侧长明小区对过契丹街22-7号,法定代表人王某1。诉讼代理人王某2,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诉讼代理人冯某,律师。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男,42岁,1975年3月27日,汉族,地址: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赤峰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宁城县人民法院(2016)内0429民初4753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国坤审判员  孙 磊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