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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秦付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秦付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写法律文书专用稿纸拟稿:核稿:签发:案由:合同纠纷送达: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对:打印时间:2017年6月1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264号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郝军,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付平,女,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付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银嵩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