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开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崔春丽、董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春丽,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开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崔春丽,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董辉,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春丽与被执行人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春丽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安月光执行员 刘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