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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550号原告刘某,女,199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被告龙某,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冯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