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刘桂平、徐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平,徐鹏,孟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110号申请人:刘桂平,男,196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徐鹏,男,1991年7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孟海燕,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刘桂平诉被告徐鹏、孟海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诸城亿通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60元,由被申请人徐鹏、孟海燕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洪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