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唐某、张某1等与肖某1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1,肖某1,肖某2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2民初277号原告:唐某。原告:张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被告:肖某1。被告:肖某2。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张某1诉被告肖某1、肖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张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某、张某1负担。审 判 长 韦素素人民陪审员 申和平人民陪审员 阳家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洁 微信公众号“”